根据政府详细介绍关于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居留的第4条款,规定21/2001/ND-CP,以下的机构合租者可以邀请外国人进入越南:
1.根据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的第二条款, 机构、组织、个人可以邀请外国人来越南包括:
- 中央党,国民大会,国家主席,政府以及下属机构。
- 最高的人民法院,最高的人民检察院。
- 政府下属的各部门,机关,省市的人民委员会,中央直属政府各部门及下属机构。
- 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群众团体。
-根据越南法律而成立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公司)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办事处,驻越国际组织机构的代表处和政府联合国组织。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文化和其他专业的国际组织建立在越南的外国代表机构。
-越南合法成立并经营的机关、机构。
- 越南公民居住在越南,越南公民定居在国外但临时居留在越南。
- 外国人在越南长期居留或临时居留从6个月以上。
2. 国外机构和组织的邀请必须符自己的范围或越南主管当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越南公民在国内长期居住,暂时居住;越南侨民在越南临时居住,外国人临时居留或长期居留6个月以上可以邀请外国人到越南参观。